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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院要闻】学院组织收看教育系统民法典专题视频讲座

发布人:金文 发布时间:2020-07-14 浏览次数:

7月13日,学院组织收看教育系统民法典专题视频讲座,由民革贵州省委会常委、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贵州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张林鸿作专题报告,贵州省教育厅二级巡视员龚宁主持。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相关领域教师及辅导员参加了学习。

讲座中,张林鸿以《民法典学习交流》为题,从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民法典的主要内容、身边的民法典、民法典的教育专题等五个方面进行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从人的物权和人格权、离婚冷静期、增加居住权等方面对与大家身边的民法典亮点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讲解。

通过此次专题学习,加深了参会人员对民法典编纂、颁布的重大意义的理解和认识,提升了对民法典的整体把握能力和具体条款的解读能力,并掀起师生学习民法典学习的热潮。

基础教学部 邵惠敏

作为高校教师,其中关于教育的修订引起了我的关注。首先,民法思维是民法典时代对教育者提出的新要求。民法典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这一变化与人格权独立成编相呼应,一改此前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传统,把人格尊严作为民法典的核心概念,形成了以“人”为逻辑起点的“人”—“物”—“权利”三者相互关联的体系,并遵循平等、保护个体权利和自由等基本原则。无论在学校教育还是在家庭教育中,受教育者首先是人,然后才是接受教育的公民。因此,学校、家庭和社会有义务在保障受教育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基础上,保障其接受安全、公平、可选择和高质量的教育。

其次,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使教育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有了更明确的所指。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教育者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中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就在民法典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要求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的规定,都可以在人格权编中找到有关何谓“学生的人格”“歧视”和“侮辱”的答案。依法治教离不开学校教师和学生对民法典的广泛适用。

第三,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要求学校不断探索有助于学生自主发展的空间。民法典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对学校及相关组织者开展文体活动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进而为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实施将是我国法制建设领域中的一件大事,这不仅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和程序中,也需要每一位公民参与其中,只要我们共同努力,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就一定能发挥最大效用,法治中国建设必能再上新台阶。

物流系孙玲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大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实施民法典,将民法典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并提出要将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作为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以及考量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标准。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学法、说法、用法上下功夫,全面贯彻,持续推进。民法典的条条框框与群众生活联系最直接最密切,事关百姓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做好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才能进一步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国家法理体系建设。

信息系石璐瑶

通过民法典视频专题讲座的学习,我充分了解了编撰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撰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它在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尤其是解决高空抛物痛点、小区共有部分收入归业主所有、见义勇为免责等方面,都与每一个老百姓息息相关,对解决老百姓在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实用价值。

编辑:金文  陈磊

编审:洪丹

责编:詹黔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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