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英国365(中文)官方网站是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前身为1958年创办的贵州省交通学校,2000年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贵州省交通学校、贵州省交通干部学校、贵州省汽车驾驶技工学校合并组建。是全国100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之一。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拼搏奉献、追求卓越”为学院精神,秉承“知行合一、德技双馨”的校训,以“质量立校、特色优校、人才兴校、创新强校”为办学理念,着力培养高质量的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建设“全省引领、行业前列、全国一流”的优质高等职业院校。
为规范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英国365(中文)官方网站,中文简称为“贵州交职院”,英文全称为Guizhou Communications Polytechnic,英文缩写为GZCP。
学院法定注册地为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224号(阳关校区),设有清镇校区(贵阳市清镇市云站路清镇职教城乡愁校区)、阳关校区(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224号)等校区,其中清镇校区为主校区。
第二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人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全日制高职教育为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四条 学院以路桥、汽车、建工、信息、管理、物流等专业为优势,以交通为特色,注重专业协调发展,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合理设置、调整专业。
第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和学分制管理规定的条件,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院签署的各类协议及学院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七条 贵州交通技师学院(贵州省交通运输学校)是英国365(中文)官方网站领导下的独立法人单位,按照规定在英国365(中文)官方网站监管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贵州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接受贵州省教育厅的教育行政管理。
学院举办者保障学院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指导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为学院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院建设与发展经费,维护学院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九条 学院的权利:
(一)学院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根据举办者制定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独立自主办学,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院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学院教学、党政及教学辅助部门等组织机构并配备人员;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教职员工和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自主聘任教职工,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自主制定奖惩办法;
(五)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院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八)依法开展与境内外政府部门、高等学校、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职能;
(二)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依法保护学院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四)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
(七)不断改善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稳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为在学习、生活和就业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办学规模及专业门类:
(一)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规模为15000人左右,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下属贵州交通技师学院(贵州省交通运输学校)承担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控制在7000人左右;
(二)学院专业门类涵盖交通运输相关专业的同时,努力适应地方经济建设需求,积极拓展相关专业。
第十二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院审议通过后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英国365(中文)官方网站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依法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责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学院党的委员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并事前在党委委员中充分酝酿,对不能参会人员要做好沟通工作。
学院党的委员会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及有关干部人选;根据党委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素质;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专业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招生、就业、学籍管理等;
(七)加强平安校园建设,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学院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院办公会议秉持开放原则,涉及学生、教职工相关事宜,邀请相关利益方代表列席会议。
院长办公会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英国365(中文)官方网站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履行职能与发展的需要,科学设置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学院内设机构包括党委机构、行政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教学辅助机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上级部门申请调整、变更或者撤销学院的内设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单位自主管理权限。
第二十一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党建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决策。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系(部)主任主持,其他参会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保障学院学术规范。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具有学院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任期一般为四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专业设置或新专业申报方案;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术机制建设的制度与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教学科研成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评价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五)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评议;
(六)审议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是学院事业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负责对学院发展的重要事务提出咨询、参与审议和监督意见,支持学院事业发展。是学院开展社会交流和桥梁和纽带。院理事会由学院相关人员和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院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杰出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任期一般为四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院理事会依据其章程产生、组成、运行并开展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设置与建设、重大改革举措等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
(三)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
(四)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专业建设思路、发展方向、建设标准及人才培养模式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学院尊重并保障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专业指导委员会由系(部)专业带头人、专业骨干、教育教学专家、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等组成,任期一般为四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需求,把握专业技术发展趋势和技能型人才职业岗位任职要求,研究审核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与改革方案等专业建设重大事项;
(二)研究、指导和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课程标准等教学质量标准文件,审议并向系部、学院推荐教学改革成果,指导并推动专业教学改革工作;
(三)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工作,研究审核各类建设工作方案,并向系部、学院推荐建设项目;
(四)协助开展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专业科研活动和专业讲座;推荐行业专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到学院兼职任教;推荐教师到企业兼职培训,投身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工作,提高专业教师素质;
(五)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参与顶岗实习与就业等方面的管理与指导;
(六)对专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与解决方案;
(七)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每届任期3年。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审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院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规定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会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学院团员代表大会(简称“团代会”)是学院团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团代会选举产生团的委员会(简称“团委”)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团的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代表和维护全院师生团员的利益。团员代表大会一般三至五年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反映合理诉求,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代表大会一般两年召开一次。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院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
(二)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五)维护、珍惜学院荣誉,不得损害学院合法权益;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院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或职员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调整工资、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与学院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提高教职工收入水平。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表彰奖励机制,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学院成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9-11人,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工会工作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监察室主任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工会。
委员会职责是: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对教职员工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召开评议会议,作出评议结论。
申诉处理程序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召开教职员工申诉评议会议等,依次进行。教职员工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学院学籍、在本学院注册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学院规定的条件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在院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四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9-11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
委员会职责是: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召开评议会议,作出评议结论。
申诉处理程序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召开学生申诉评议会议等,依次进行。学生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校友及校友会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发展各时期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院授子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学院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院制定校友会章程,校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各类校友活动,促进各领域、各行业校友组织发展。学院广泛联络和服务校友,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规划,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五十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其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性收费、社会服务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五十一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
第五十二条 学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及有效使用,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性原则。
第五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开展学院财务活动,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四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合理配置学院资源,重视资金使用效果,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院构建社会化后勤保障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升后勤管理水平,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校训是“知行合一、德技双馨”,寓意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道德指导实践,以实践践行道德,最终达到师生道德修养和技能训练双丰收。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校徽由车轮、道路、桥梁等带有学院专业特点的元素及瀑布、牛角具有地域人文特色的元素构成,寓意学院的办学特点、历程与人文沉淀;校徽为标准正圆形。
第五十八条 学院校歌为《腾飞吧,梦想》,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学院老师杨树枫同志作词、潘文海同志作曲。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中文名标准字为“”与”两种专用字共用, 使用应严格遵循其标准字样,如文字大小、间距、长宽比等。蓝色字体的学院名称的色彩数值为:C:84% M50% Y:38% K:0%。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经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同意,报贵州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管理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