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365(中文)官方网站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循职业院校办学规律,推动学院学术进步、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办学水平及治理能力,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积极服务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努力把英国365(中文)官方网站建设成为全国一流的优质高职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英国365(中文)官方网站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英国365(中文)官方网站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在其职责规定范围内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对学院的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科学研究计划、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成果、重大学术问题等进行咨询、审议和评议,不断促进全院学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专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英国365(中文)官方网站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全院不同专业、学科的副高级以上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充分考虑人员的专业(学科)分布和年龄结构,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 15 名以上(包含本数)的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 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坚持原则、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的过程,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院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或副院长担任。可根据需要设2-3名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进行表决通过。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学科研处,统筹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在每届任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适当调整,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长期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的可随时予以调整。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的换届筹备工作,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为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基层学术建设,学校在二级教学系(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除了承担基层学术建设与学术管理工作之外,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也可承担相关专业领域的全校性的学术评价、教学指导等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及怠于履行职责、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专业设置或新专业申报方案;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术机制建设的制度与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评议;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是召开学术委员全体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或决定相关事项。在召开全体会议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对审议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委托或授权学术分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的1/2为表决通过,遇有重大事项需全体委员的2/3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英国365(中文)官方网站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