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部门: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组通【2015】4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院将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精神,要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做到应备尽备。按照《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办法》(黔公通【2003】87号)所列登记备案人员范围,我院下列人员需登记备案:在职科级干部,党委办公室、财务处、组织人事处全体人员,离(退)休的县级以上干部。各登记备案人员应如实登记相关信息。
二、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应交尽交。
结合2015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各登记备案人员应将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拒不交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三、组织全面核查,应查尽查。
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人事处将把登记备案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安机关查询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信息和2013年1月1日以来的因私出国(境)记录,并根据查询结果进行核查。
四、各登记备案人员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查询表》,于5月7日前交组织人事处。
特此通知。
附:《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查询表》
组织人事处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