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安全管理制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校园,促进我院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院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院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学院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 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学院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下设专门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学院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院长是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二责任人,保卫处领导具体负责。学院安全管理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安全优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四)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六条 学院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院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二章 相关安全制度规定
第九条 安全组织制度。安全组织是安全工作的前提。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组建完善的安全工作网络,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机构,从而保证安全工作有序、有效。
(一)学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根据人员变动进行适当调整。负责学院的全面安全工作。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每学期制定安全工作计划,部署下一学期的安全教育与防护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
(二)构建学院内部的安全教育与防护体系,各班级、食堂、门卫等全方位联动,全体教师都纳入安全体系中,形成全体教师都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强化学院安全工作。院长对全院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处室、各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工作负责,任课教师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每年,院长都要与各位责任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三)构建学院外部的安全防护体系,学院要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与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部门通力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和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四)学院要建立家长委员会,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发生问题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五)学院配备注册安全员,并将名单上报上级部门和通报全院。注册安全员相对稳定,如有情况及时调整。注册安全员要及时了解学院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迅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定期向安全主管院长汇报工作情况,经常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六)学院把安全工作纳入学院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学年、每学期的学院工作计划,要把安全教育与防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每学期都要制定安全教育与防护工作计划。
(七)加强值勤管理工作,每学期都要安排值周、值日工作,各班也要安排学生干部值日。节假日、双休日,都要安排好护院值勤人员,对学院安全负责,轮到值勤的人员,要按时到位,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条 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教育是学院的职责所在,也是安全防护的重要手段。为了推进安全教育,切实实施安全教育,学院必须认真抓好安全教育。
(一)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高度重视学院安全教育,全体教师必须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来抓,做到教育经常、教育及时,努力提高全体师生的防护意识。
(二)每学期坚持实施“安全教育周”。每个安全教育周都有一个鲜明的教育主题,做到丰富、扎实、有效,不走过场。
(三)每学期的党、团活动都至少要有一次安全教育主题会。各项活动都要有计划、有效果。
(四)班主任要严格遵守晨间谈话制度,每周的班主任晨间谈话,都要有一次安全教育,做到早准备,有针对性,达到实效。
(五)每学期安排一次法制副院长或院外辅导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来院作一次安全教育方面的讲座。
(六)学院要办好法治宣传栏,学生处要重视学院法治教育宣传工作,定期更换,内容新颖,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法治宣传内容,各班要引导学生观看,接受教育。
(七)根据教育形势,适时地通过板报、展板、广播、电视、电影、网站等媒体,通过课堂、集会等方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十一 条安全活动制度。学生活动必须进行严密的布置,保证绝对安全。凡开展活动都要根据以下要求落实活动的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一)学院各项活动要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和方案,报请学生处、保卫处审批后方能组织进行。认真审核活动计划、方案,配置活动指导教师、管理人员,将安全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杜绝活动中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活动安全、顺利的进行。
(二)切实加强学生活动安全防范工作。活动前,要结合学生年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集体主义观念,培养他们守纪律、讲秩序的良好习惯,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三)集体活动的场所内、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必须坚固安全,出入口畅通,场所内消防设备齐全有效。
(四)开展大型活动都要成立领导小组,院长任总指挥,领导小组具体部署活动的全方位工作,安排全体教师进班管理。
(五)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要选择安全保障设施齐备的地方或场所,组织春游、远足等各类活动,应派人先到所到地点探路、调查地形及有关情况,要保证活动的安全。
(六)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及其他活动,必须坚持安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则。
(七)学生外出一般坚持步行,若使用交通工具,应按公安局、教育局有关精神执行,不得使用货运车辆,不得租用个体营运车辆。
(八)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在使用体育器材锻炼时,应在教师的陪同和指导下进行。教师应对体育器械进行认真检查,防止由于使用体育器材不当或运动负荷不适宜而造成损伤,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二条 加强安全督查指导。安全督查是整个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督查是为了强化秩序、严肃纪律、消除隐患,学院要坚持安全督查经常化。
(一)学院安全督查工作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要部署安全督查的工作网络,领导检查学院安全工作,经常性地对学院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二)每学期开学前,安全领导小组要对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消除隐患。其中要组织安全工作回头看,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期末要组织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评比。
(三)每周行政值员具体负责安全状况的检查、监督与管理,行政值员要组织若干人员对学院的安全状况作一次检查,记录有关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四)值日教师负责当天的安全工作,要加强安全巡视,对学院及全体学生的安全实施管理,对违反安全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正确处理当天出现的各种偶发事件。
(五)学院组织监督岗学生,协助值周和值日教师一起搞好安全保卫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值日教师要给以指导和帮助,值勤学生要注意安全方面的督查。
(六)每月安全领导小组要督促各部门、各方面人员对学院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研究和整改有关工作。
(七)门卫处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盘查、发现形迹可疑人员,要及时与保卫处联系。
(八)安全员要经常性地对学院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强化设施的安全和行为的安全。
(九)班主任每周要对本班的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包括设施、学生表现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学院每学期对院产进行清查一次,发现缺损要及时记录,及时补救,追究原因,保证院产不流失。
第三章 预防学生溺水管理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预防学生溺水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强化日常管理。溺水事故主要发生在院外,发生在节假日。预防学生溺水事故是学院安全工作的重点,认真分析本地区的地理环境特点,对较近的水库、湖泊、河流等水域,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加强管理,主动设立警示牌,并按区域将监督管理工作分解落实到教职工,防止学生私自下水。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责任。切实抓好防范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实行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教育管理不善、工作不到位造成学生溺水死亡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学院预防学生溺水安全管理机构。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预防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小组,具体负责预防学生溺水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在院期间不得私自或结伴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
第十八条 深入开展游泳安全专题教育活动。采取标语、专题报告等形式,用游泳溺水死亡的案例教育、警示学生,提高每一名学生的游泳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第十九条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全体师生的自身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第二十条 充分利用专题班会,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安全常识,强化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和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防、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人人懂安全,事事讲安全、处处防事故(意外)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一条 针对学院的实际情况,重点加强防溺水宣传与教育。各班每学期要做到“五个一”:即举行一次防溺水专题知识讲座,出一期防溺水防意外事故班刊,举行一次有关安全教育的主题班会,每人写一篇安全防范心得体会,写一封致家长信(关于如何共同做好防溺水工作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导护工作。导护教师要准时到岗,加强巡视,且把重点放在午间、课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班要设立安全监督员,与班主任配合,经常检查,留心观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要主动与家长联系,把安全问题讲实、讲严、讲细,要求家长切实承担起学生在院外的安全监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每学期初与各班级签订责任状,并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把安全工作列入教师的考核与评选、晋级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确保学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 学院防溺水的安全防范工作由保卫处牵头,组织护院队、班主任开展日常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
第二十七条 每年的五至九月为工作的重点时段,学院要通过集会、橱窗、校园广播、学院网站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防溺水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利用体育课对学生进行游泳基本常识、安全防范要求等方面的教育,牢记“生命第一,游有监护”的学生要求。
第二十九条 结合学院学生的特点和所处地理位置,拟定防范重点并在高温季节安排教师加强巡查。
第三十条 在重点防范时间内,加强对班级防溺水工作的管理考核,强化班主任工作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加强家院联系,通过印发《安全责任书》等形式,加强学院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
第三十二条 组织教师对学生进行溺水后救生等方法的指导,使学生初步掌握相关的救生自救方法。
第三十三条 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加强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四条 教育学生不要到池塘、汛期的危险区、江河等有溺水危险的地方玩耍。
第三十五条 在游泳入水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睡眠不足,身体过于疲劳,或情绪激动,都不宜游泳。饭后60分钟内不要游泳。
第三十六条 游泳时不要冒险跳水,遵守游泳规则。
第三十七条 对学院周边的鱼塘、水库,学院应当及时交涉当事人,建立“水域危险”的警告标牌。
第三十八条 节假日提前告知家长,与家长取得联系,争取院外力量的支持和配合,严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 建立“学生安全小组”,及时掌握督查学生安全的情况。
第四十条 严格落实信息通报制度,遇有私自下水游泳的情况和溺水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把隐患和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四十一条 游泳“五不”规定:不私自下水游泳;不结伴游泳;不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地方游泳;不在没有救生员的水域游泳;不到陌生的水域游泳。
第四章 预防学生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管理
(一)切实抓好防范交通事故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保持安全工作的一贯性、连续性,要动员学院的每一位师生都来参加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
(二)院长是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老师负责具体实施。学院要动员全体教职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实到实处,
(三)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学院要以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学院要坚持对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要反复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交通规则,养成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要采用多种方法和生动活泼的形式教会学生遵守交通规则。
(五)学院要对使用不同交通工具的学生,分别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六)对不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
(七)加强校园内的交通管理。
(八)进一步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强师生安全意识。
(九)严格落实学院道路安全执勤制度。
(十)建立落实主要路段巡查制度。
(十一)把路口执勤情况、路段巡查情况纳入学院安全管理,进行统计、通报。
(十二)在学院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十三)教职工,学生骑自行车要做到八不准:不准“飚车”、“飞车”;不准多车并行;不准勾肩搭背;不准撒把骑车;不准颠倒骑车;不准在公路上试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在公路上停车玩耍。
(十四)学院要加大对教职工、学生专用车辆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交通车定期保养,按时季检。
(十五)院外单位在学院举行的所有集体活动,主办单位要有专人维持秩序,学院负责监督检查。在活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学院有权责令活动终止;在院内施工的人员,必须到学院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接受保卫处的安全教育。
(十六)严格实行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十七)学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第四十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一)学院教职工应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二)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车辆和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三)机动车在校园内减速慢行,不得影响行人安全。
(四)因参加院内举办的各种活动,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并到门卫处登记。
(五)自行车、电瓶车的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是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二是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三是不准二人以上共乘一辆自行车、电瓶车,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四是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楼内或办公室内。要依次、整齐地摆放在车棚内。不准在道路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第四十四条 校园自行车、机动车安全管理
(一)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实行定位停放管理。
(二)车辆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
(三)在校园内一般提倡推车行走,骑车者应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四)不准任何人偷骑他人车辆,未经其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的视为偷窃行为。
(五)发现自行车被盗,失主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协同调查。
(六)机动车进入校园一律不准鸣号,并减速慢行,载重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七)机动车进校园应服从学院人员的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八)驾驶员应及时将机动车的车门锁好,钱包、贵重物品不宜放在车内。
(九)来院办理公务的外来车辆,经门卫人员与相关领导联系并获得同意后,可以入院。
(十)非行使公务的车辆,应事先与学院有关人员联系,做好登记后方可入院。无特殊情况,非经允许,严禁入院。
第五章 预防学生自杀事故管理
第四十五条 做好学生珍爱生命教育工作,形成学院院长亲自抓,分管院领导具体管的格局。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老师具体负责。学院要动员全体教职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自杀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十七条 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意识。学院要以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生命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
第四十八条 学院要坚持对学生避免自杀意识的培养,要反复宣传生命健康知识,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采用多种方法和生动活泼的形式教会学生正确处理人生各种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九条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各项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和应急保障系统。
第五十条 院办公室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发放、登记和重新修订,定期组织教职工学习应急预案的内容;加强对教职工的师德教育,不侮辱和体罚学生,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第五十一条 每半年要集体讨论研究一次涉及学生自杀事故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生处、保卫处要加强对学生行为安全教育、责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学生的自尊、自爱意识。加强对学生干部教育,切实执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 保卫处要严格对保安公司人员的督查。
第五十四条 后勤部门、院医室常备一定应急医疗物资,确保医生值班。
第五十五条 教学部门加强课堂的管理,执行考勤制度;发现有学生缺勤或人不在要及时登记并通知班主任。
第五十六条 值日行政履行值日工作职责,坚守学院,有事外出必须或请其他行政代履行值日工作职责。
第五十七条 办公室印制全院教师通讯录,并定期核对电话号码,班主任、值班人员确保24小时电话畅通。
第五十八条 制定、健全、完善各种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建立学院预防学生自杀安全管理机构。成立院长为组长的预防学生自杀安全管理小组,具体负责预防学生自杀安全管理与教育工作。
第六十条 深入开展预防学生自杀事故相关专题教育活动。
第六十一条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全体师生的自身安全意识。
第六十二条 各班要充分利用主题班会,组织学生学习有关的生命教育,增强和提高学生的珍惜生命的意识。
第六十三条 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加强防学生自杀宣传与教育。
第六十四条 加强学生导护工作,以免发生意外。
第六十五条 每节课的授课教师都应当点名,发现学生未到要及时联系其班主任。
第六十六条 学生请假离院要与其家长联系并确认。
第六十七条 各班要建立安全监督员,与班主任配合,经常检查,留心观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院。
第六十八条 主动与家长保持联系沟通。
第六十九条 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每学期要与各班主任签订责任书,并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并把安全工作列入教师的考核与评选、晋级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展开。
第七十条 加强家院联系,通过印发《安全责任书》等形式加强学院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
第七十一条 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加强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六章 预防学生打架斗殴等事故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院学生处、保卫处、班主任要经常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各种时机对学生进行文明礼貌教育、院规院纪教育、行为规范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使学生做到在任何场合下,说话和气,语言文明,避免因相互语言冲突而引起的打架斗殴。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之间的矛盾,应本着相互宽容、相互谅解、相互协调的态度,自我克制,化解矛盾,对于无法自我解决的矛盾,班主任及相关老师应及时调解处理。
第七十四条 对于学生之间的矛盾,相关老师及部门要及时耐心、细致的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把打架斗殴的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对于无法调解的矛盾要及时逐级上报,绝不能听之任之,任其发展。
第七十五条 保卫处、学生处要经常组织进行管制刀具的检查,要深入教室、宿舍和学生中间进行巡视、检查、调查,严防各种恶性事件的发生。
第七十六条 各班主任要对重点学生进行有目的性、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工作,经常与其家长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七十七条 学生处、保卫处、班主任要对重点地段、在重点时段有目的地进行巡视检查,防止各类严重违纪事件的发生。
第七十八条 班主任要教育学生发现学生之间有打架倾向或打架的要及时汇报,不要围观打架事件,严禁起哄造成事态扩大。
第七十九条 对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十条 对学生之间发生矛盾经老师教育调解后,仍制造事端,造成打架斗殴事件发生的,对当事人将从严处理。
第八十一条 对三人以上聚众斗殴者,为首者给予留院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十二条 对邀约院外人员殴打本院学生者,给予留院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若因学院及时发现处理,没有造成打架斗殴事件发生的,对当事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十三条 对挑拨、教唆、起哄、怂恿其他学生打架的,将作为参与打架者同样处理,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理。对以“劝架”为名参加打架者,同样以参与打架处理。
第八十四条 对在宿舍发生打架斗殴的,根据《宿舍生活管理条例》视情况、态度决定是否允许其继续在宿舍住宿。
第八十五条 形成院长亲自抓、分管院领导具体管的格局。
第八十六条 院长是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老师等具体负责实施。学院要动员全体教职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学生打架斗殴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十七条 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八十八条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各项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和应急保障系统。
第八十九条 学生处、保卫处要加强对学生行为安全教育、责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学生的自尊、自爱意识。加强对学生干部教育,切实执行报告制度。
第九十条 制定、健全、完善各种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第九十一条 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切实保障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各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存档备案。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