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交通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园值班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现对《英国365(中文)官方网站关于加强干部值班的有关规定(试行)》(黔交职院办〔2017〕8 号)进行修订,调整如下:
一、值班范围
适用于在校历所规定的教学周期间、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执行值班任务。
二、值班时间
按照值班编排制进行轮流值班,采用24小时值班工作制。
三、值班岗位及人员组成
(一)带班岗: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二)干部岗:学院中层干部及各系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学生管理岗:各系辅导员、班主任。
(四)平安校园岗:保卫处、学生处、团委中层干部及工作人员。
(五)后勤保障岗:总务处中层干部及工作人员。
四、值班工作职责
(一)带班岗工作责任
1.通过不定时现场督察、电话询问等方式监督值班工作情况。
2.负责处理值班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二)干部岗工作责任
1.统筹学生管理岗、平安校园岗、后勤保障岗值班工作。
2.组织当日值班人员召开值班工作会议、部署值班工作、做好交接班并填写值班记录。
3.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向带班院领导报告值班情况。
4.巡查“一站式”学生社区各分站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学生管理岗工作责任
1.做好值班签到,按时参加值班工作会议,领取值班任务。
2.落实当日值班干部布置的值班任务。
3.对校内学生活动区域(学生宿舍、教室等)进行巡查,掌握学生动态;对晚自习、晚归寝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系部班主任进行通报。
4.值班期间须在“一站式”学生社区各分站内,有计划地开展党团活动、心理咨询、学业规划辅导、创就业咨询、谈心谈话、处置学生矛盾纠纷事件等工作内容。(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5.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向干部岗汇报,协助干部岗及时处置。
(四)平安校园岗工作责任
1.负责校园安全巡视和安全排查,做好值班记录。
2.负责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并第一时间向干部岗领导汇报。
3.负责校内学生活动区域的安全管理及突发状况的处置。
4.协助干部岗处置突发事件,负责对外联络公安、职教城管委会等校外单位。
(五)后勤保障岗工作责任
1.负责校园水、电保障。
2.负责处置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情况。
3.负责院医务室的正常运行及校外医院的联系。
4.负责值班期间的应急交通保障。
5.协助干部岗处置突发事件。
五、值班工作要求
(一)值班会议、签到、交接班、矛盾纠纷处置等工作在院保卫处会议室开展。
(二)坚守岗位,不得脱岗,保持电话畅通,严禁酗酒值班。
(三)值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与值班需进行调整的,需提前完成《英国365(中文)官方网站校园安全值班调班换班申请表》的申请流程,报学院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调整。
(四)校历所规定的教学周期间值班编排由学生处负责统筹安排,各值班岗负责执行;值班监督、检查等由当日值班干部负责;
(五)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寒(暑)假期间值班编排由院办负责统筹安排,各值班岗位负责执行;值班监督、检查等由保卫处值班干部负责;
(六)值班期间如遇学生生病、受伤等意外情况由院医务室进行救治,经医务室研判需送医救治的由医务室医生联系120救护车送医救治或由后勤保障岗负责安排应急值班车送医救治,系部值班员陪同。
六、值班绩效核算标准及发放
(一)校历所规定的教学周期间:周一至周五在校值班人员按90元/天·人核算;周六、周日在校值班人员按120元/天·人核算。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在校值班人员按120元/天·人核算。
(三)寒(暑)假期间:在校值班人员按岗位月绩效标准,结合值班天数发放(包括夜间值班)。
(四)带班领导按45元/天·人核算,如在校值班按校历所规定的教学周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相应标准发放。
(五)值班绩效由学院保卫处统计报人事处核发。
七、值班签到要求
(一)校历所规定的教学周期间
1.周一至周五第一次签到18:00,第二次签到22:00,次日上午8:00与保卫处工作人员完成交接班。
2.周六、周日第一次签到当日上午10:00,第二次签到22:00,次日上午10:00由干部值班岗组织完成交接班。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
第一次签到当日上午10:00,第二次签到22:00,次日上午10:00由干部值班岗组织完成交接班。
(三)寒(暑)假期间
第一次签到上午10:00,第二次签到次日上午10:00,同时完成交接班。
八、值班考核办法
(一)值班考核根据值班期间干部值班岗监督情况及值班签到情况进行考核。
(二)值班人员履行值班职责的按照值班绩效核算标准进行绩效发放。
(三)值班人员未履行值班职责,经查实后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当日值班绩效;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当月值班绩效,并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四)值班工作与年终校园安全考核挂钩。
九、保卫处应急值班电话:0851-82516110 /0851-88622183
十、其他
(一)值班人员男性年龄达到55岁、女性50岁以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学生处、保卫处备案可不参加值班。
(二)值班人员因身体健康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值班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学生处、保卫处备案可不参加值班。
(三)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印发后若上级部门政策有调整,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由院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