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1935年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的回顾
中国共产党的廉政建设,是伴随着党的成立而同步展开的,在大革命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进行了尝试,并取得了初步经验。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规定,党必须廉洁奉公,经常注重自身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绝对不允许腐败。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又特别指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这就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从它成立的那一天开始,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最终目标,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无产阶级政党。一切贪图享受、追求私利、脱离群众、腐化堕落的倾向,都是同党的性质、宗旨相违背的。因而,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她始终要求自己的党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并领导全党向各种腐败现象作不懈的斗争,自觉地将自己置身于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之下。
为了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为其根本宗旨,共产党要求自己的一切行为和所制定的方针政策,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绝对不允许为个人谋取私利。从她诞生不久就非常注重反对腐败和不断加强党风与廉政建设。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对廉政建设的要求
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到1927年大革命失败,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还没有建立自己领导的政权。中国共产党认真汲取了辛亥革命后革命党失败的严重教训,并充分借鉴了俄国共产党成功的经验。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理论,确立了党的建党原则,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阶级先进性和防止腐化蜕变,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基础。
党的无产阶级性质和他的奋斗纲领决定,共产党员必须具有最大的献身精神,而不应该有任何入党谋私的打算。从自身的建设来说,共产党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解放全人类为最终奋斗目标,为共产主义的实现而奋斗终身,这些都成为共产党员的行为准则,也成为党政干部廉洁奉公的出发点和归宿。
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依靠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在反腐倡廉的实践中不断丰富了它的内容。
党在创建初期就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严密的组织系统,实行严格的纪律,对保持党的团结、统一,对防止党内腐败,保持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起到了极为重要的组织保证作用。
党创立时就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和对党员党组织的监督制度,为党以后的监督制度奠定了基础。中共中央扩大会议于1926年8月4日发出的一则通告指出:“在这革命潮流仍在高涨的时候,许多投机腐败的坏分子,均会跑在革命的队伍中来,一个革命的党若是容留这些坏分子在内,必定会使它的党陷于腐化,不仅不能执行革命的工作,且将为群众所厌弃。所以应该很坚决地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奋斗,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在当时,党中央能够这样严厉处理党员官僚化和腐败分子,对防止党员变质,对保持党在统一战线中的政治独立性,对发挥党在革命中的领导作用,起到重要的组织保证,提高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对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二、中央苏区的反腐倡廉斗争
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国共产党人从血泊中爬起来,继续高举革命的旗帜,以革命的武装反抗反革命的武装,开始了用枪杆子创立红色政权的斗争。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先后建立了井冈山根据地、东固根据地、闽西根据地、湘鄂西根据地、鄂豫皖根据地、左右江根据地、陕甘边和陕北根据地、川陕根据地、湘鄂川黔根据地等10多个革命根据地,在这些根据地建立了苏维埃政府,进行了苏维埃政权廉政建设的历史性探索。
(一)中央苏区未形成前的反腐倡廉
大革命失败后,党开始将工作重心转入农村,并建立了农村革命根据地和苏维埃政府。参加到苏维埃政权中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都以苦为乐,廉洁奉公,为革命事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初创时期的红军和政权,由于缺乏正确的思想教育,在执行“筹款”过程中,产生出种种不良倾向和腐败现象。比如1927年10月,毛泽东曾写信严厉批评了工农革命军团长程浩的贪污腐化行为,同年12月,便果断地处决了死不悔改、带兵投敌的叛徒程浩等3名腐败分子。1927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给各省党部及时发出了关于《节省经费》的第21号通告,针对过去各省经费从无决算具报手续的情况,要求“各省经常费用,务须依照预算开支,于每月月终造具决算,提出省党部的最高机关审查存案,并报中央查核,以昭信实。”通告还明示:“生活费开支过多,极易腐化。从明年1月起,中央及各省负责同志,每月开支生活费,至多不得超过30元。”1929年8月24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央关于鄂西党目前的政治工作任务及其工作决议案》指出:不仅各级党部经费要有经常的预算决算,而且政府及农协均应有自己的预算和决算。《决议案》还要求“经费的开支完全要用在工作上,严厉地防止腐化堕落的倾向。”预决算制度及经费开支审查制度、群众监督制度,对促进廉政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思想建党原则是古田会议最突出的历史贡献。1929年12月,毛泽东针对红军党内存在的各种错误倾向,亲自主持召开了古田会议,批判了享乐主义思想,指出有些人“他们总是希望把队伍开到大城市去。他们要到大城市不是为了去工作,而是为了去享乐,他们最不乐意的是在生活艰难的红色区域里工作。”在《古田会议决议》中,又把廉洁奉公强调为共产党员的五项条件之一,明确规定:以后新分子入党的条件是“①政治观念没有错误;②忠实;③有牺牲精神,能积极工作;④没有发洋财的观念;⑤不吃鸦片,不赌博。”对于“发洋财及赌博等,屡戒不改的,不论干部及非干部,一律清洗出党。”这对于纯洁党的组织和巩固发展革命根据地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中央苏区的反腐倡廉斗争
1931年,红一方面军粉碎国民党军队的第三次“围剿”之后,将赣南、闽西两块革命根据地连成一片,形成中央革命根据地。中央苏区最大时发展到包括21个县域的广大地区,拥有5万平方公里土地和250万人口。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毛泽东任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革命政权。
早在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即将建立前夕,苏区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就曾指出:“现在各级政权机关红军及各种群众组织中,多半是党员担任最重要的工作。为要保障这些同志成为群众中的模范者,防止一切腐化官僚化贪污等现象的产生,党必须严格的执行纪律……党应当加紧反对官僚腐化贪污等现象。”尽管党一贯提倡为人民服务,并对官僚政治深恶痛绝,工农民主政府再三强调厉行清廉政治,但腐败现象仍有产生的可能;工农民主政府的各项新制度还来不及建立或完善,致使各种腐败现象的出现有了可乘之机。
在中华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的发展过程中,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也开始滋生和蔓延,其表现主要有:一是贪污现金,侵吞公物。如瑞金县(苏)财政部会计唐仁达,贪污各军政机关交来的余款以及群众退回的公债谷票款,变买公物的谷子,还隐瞒地主罚款等34项,合计大洋2千余元。二是随意开支,浪费严重。正如1932年江西省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大会指出的:“过去各级政府的浪费情形实在惊人,一乡每月可用数百元,一区可用数千元,一县甚至用万元以上。”三是挪用公款,营私经商。在于都县(苏)机关干部私拿公款,去做谷米出口和食盐进口的投机买卖,大赚其钱。还有官僚作风、强迫命令,玩弄权势,生活腐化等情况均有发生。虽然这些只是个别现象,但它都严重地侵蚀着苏维埃政权的肌体和党的作风建设。因此,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内,党第一次发动和领导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反腐败斗争的群众运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民主政府主席毛泽东郑重地指出:“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如果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些人员的错误,而苏维埃则立即惩办他们,决不姑息。”
党在中央苏区,发动和领导的这场反腐败斗争,其主要内容是:反对贪污腐化、挥霍浪费、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节俭经济在斗争中“改造苏维埃政府”。这场斗争,是党的历史上在局部政权内第一次的大规模惩治腐败的实践运动,其声势浩大,持续时间较长。它从1932年2月开始,到1934年10月红军长征开始为止,历时2年8个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即:从1932年2月至9月为第一阶段,其斗争重心是统一财政,堵塞漏洞,挖掘腐败分子;从1932年10月至1934年2月为第二阶段,其重心是清除和惩治腐败分子,清除官僚主义,将各条战线的斗争引向深入;从1934年3月至10月为第三阶段,是准确打击经济罪犯,教育大多数群众。这次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较为成功的经验。
(三)中央苏区反腐倡廉的经验
其一,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是廉政建设的首要条件。中央苏区惩治腐败的斗争,之所以能取得成效,同各级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是分不开的。在开展反对贪污浪费,节省经济的热潮中,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出“节省行政费三成”的指示。1934年3月13日,《红色中华》160期发表了“为4个月节省80万元而斗争”的报道,得到中央机关干部和工农群众的响应,中央土地部、粮食部、劳动部、国民经济部、财政部、教育部、总务厅、少共中央局、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工作人员纷纷表示,每天每人节省2两米、油盐菜钱从4分减到3分,不要政府发夏衣……,并制定了“六项节省规约”。陈云、邓颖超、博古、罗迈、毛泽覃、陆定一、成仿吾等23人,联名致信《红色中华》,表示“每天少吃二两米,不领热天衣服,让给红军。”当时的临时中央政府主要领导人毛泽东等同志,为政廉洁,艰苦朴素,深入实际,关心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堪称这方面的楷模。例如毛泽东在叶坪时,他经常将中央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组成“礼拜六义务劳动大队”参加修堤、抗旱、开荒等工作。他亲自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写下了著名的《长冈乡调查》和《才溪乡调查》等,成为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
其二,严惩腐败分子是推行廉政建设的关键。为了清正廉洁,苏维埃政府敢于抓大案要案,严厉惩处贪官污吏,同腐败分子进行了坚决的斗争。1932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签发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26号训令》,成为我党最早惩处腐败分子的法律条文。《训令》指出: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1)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2)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 (3)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监禁;(4)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训令》还规定:凡犯上列各项之一者,除给予规定的处罚外,还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也以贪污罪论罚,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监禁。
依据上述法文的规定精神,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中严惩了一批贪污浪费的腐败分子。如于都县(苏)主席熊仙壁,是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他利用职权,强挪公款做生意,谋取私利。在他的影响下,于都县(苏)各级领导60余人都拿公款经商,成为苏区反腐败斗争中的典型案件。中央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项英亲自率工作组彻查此案,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撤销了熊的县(苏)主席职务,开除其中央执行委员,并由最高法院判处监禁1年,期满后剥夺公民权1年。通过这些案件的查处,在中央苏区引起极大震动,有力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
其三,制度建设是廉政建设的根本保证。中央苏区在开展反腐化斗争的过程中,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和制度,保证了反腐斗争取得成功。一是统一财政,建立财政制度。制定了《暂行财政条例》,制定预决算制度,统一税收制度,统一会计制度,设立审计制度,建立国库制度等。二是建立与健全苏维埃民主制度,这是保证苏维埃政府廉洁的一项根本措施。再是建立和健全市乡代表会议制度。总而言之,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在当时能够顺利进行,为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的廉政建设开了先河,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有简单化和扩大化的错误。
三、中央最早反腐败机构的建立
早在30年代初,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民主政府主席毛泽东就郑重地指出:“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如果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些人员的错误,而苏维埃则立即惩办他们,决不姑息。”《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规定工农群众有监督、检举、揭发和要求撤换、罢免苏维埃干部等民主权利,苏区党和政府决定在革命根据地内,普遍设立群众性反腐败监督机构,在司法部门的配合和协助下,共同进行惩腐肃贪斗争。
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后,在人民委员会之下设立了工农检察部(后改为工农检察委员会),负责监督苏维埃政府法令、指示的执行和检举机关、企业中的贪污腐化,违法乱纪行为。各级苏维埃政府也相应成立了工农检察机构。为了强化工农检察部反腐化斗争的职能,1932年9月,各级工农检察部或科之下设立控告局,负责“接受工农劳苦群众对苏维埃机关,或国家经济机关的控告,及调查控告的事实”。与此同时,在各级政府组建了反腐败突击队、反腐败轻骑队和反腐败群众法庭。这些组织都是党在中央苏区最早设立的反腐机构,对反腐倡廉起到有效的组织保障。
反腐败突击队是苏维埃各级司法机关为了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发动根据地工农群众对红色政权的干部进行监督、批评的一种临时性群众反腐败监督机构。根据《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苏维埃工农检察机关在进行反腐败斗争中,可以组织群众反腐败突击队去检查某国家机关或企业,看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官僚浪费等腐败现象。当时苏维埃中央工农检察部还专门颁布了《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的法令,明确了“突击队是苏区人民群众在工农检察部的指导下,监督政权的一种方式;凡是有选举权的苏区工农群众,都可以参加反腐败突击队。”该法令还规定突击队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监督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对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向苏维埃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控告上述机关的官僚腐化、贪污浪费等不良现象。”法令同时还规定了突击队的工作方式:“一是公开的突然去检查某苏维埃机关或国家企业,合作社,以揭破该机关或企业的腐败行径;二是秘密地扮作普通的工农群众,到某机关去请求解决某样问题,看该机关工作人员对工农群众的态度、办事的效率,以检验该机关内是否存在有官僚主义现象。”实践证明,突击队的确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群众反腐败监督机构。在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中,充分发挥了作用。仅突击队这个群众组织,就配合、协助苏维埃司法机关检举、查获各类腐败分子169人次。其中较为著名的是对大官僚贪污腐败分子谢开松案的查处,在苏区引起轰动,便是突击队的功劳。谢开松时任中央互济总会的财务部长,平时官僚作风严重,而且个人生活也腐化堕落。惩腐肃贪运动开始不久,中央工农检察部突然接到一封来自互济总会的控告信,揭发谢开松的有关问题。工农检察部立即派群众反腐突击队在谢丝毫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检查。他把公家收回的两个金戒指私自拿去带在自己手上,还到处炫耀,并利用职权贪污公款大洋3000余元。当问题查出后,司法机关立即将其逮捕并移送法庭,严厉制裁。
反腐败轻骑队是由苏区青年劳动群众组成的一种群众反腐败监督组织。苏区少共中央局通过的《轻骑队的组织工作大纲》规定:轻骑队是在苏区团组织的直接领导下的青年群众反腐败监督机构,它由团组织公开发起,号召苏区的广大青年团员自愿加入。轻骑队在行政上和组织上受团组织的领导,但在反腐败斗争的具体业务上则要接受工农检查部的指导。轻骑队的主要任务是:检查、检举苏维埃机关、企业、合作社组织内的官僚主义、贪污浪费、行贿受贿等不良现象;在获得工农检察部的批准和委托时,该队可以直接检查上述机关单位的工作或清查其账目情况,但其职权只限于检举、揭发和控告,最后的处罚权仍属于苏维埃法庭。由共青团员组成的这支群众反腐败轻骑队,在苏区的反腐败斗争中检举、揭发并协助司法机关查获的大贪污犯和大官僚腐败分子案有40%。比如,苏维埃政府总务厅长赵××包庇其下属苏维埃大会工程所主任左祥云,该左利用职权贪污公款大洋数百元,盗窃我军事秘密地图献给白军。案发后毛泽东令赵将左扣押,而赵却听任总务厅管理处长徐毅放走左。事情发生后,毛泽东立即责令轻骑队全力协助检察部门,一定要将左祥云案查个水落石出,不管他官有多高,资格有多老,都要依法处置。经轻骑队查明,该徐与左为同案犯,他利用职权还放走了另外两名在押犯,从中索贿金戒指两枚,工作中脱离群众、消极腐败,一个人挥霍浪费公款不下数千元,赵××两年中挥霍公款达万余元。经司法机关和法庭判处左死刑,判处徐6年徒刑,赵被罚苦工1年。
反腐败群众法庭。依据中央工农民主政府的《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工农检察机关如果发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官僚主义者和腐化分子时,可以组织群众法庭,以审理不涉及触犯苏维埃刑事法的官僚腐败案件,这种群众法庭有权判处腐败分子,开除公职、登报宣布其官僚腐败的罪行等权利。反腐败群众法庭在审判时,先由工农检察部的代表报告被审判人所犯腐败罪行的事实,经审判后由该代表提出处罚意见,由多数群众决定之。比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发觉本行出纳袁雨山、刘道彬有贪污腐化问题,便将他俩扣押并向中央司法部控告。经工农检察部查明,袁、刘两人问题属实。为了教育和发动广大工农群众,使他们充分享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检察部决定召集中央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附近各工厂的工人,组成反腐败群众法庭,对袁、刘进行群众公审。在广大群众的对证揭发下认了罪,最后群众法庭审判委员会判处开除两人公职,并立即移交苏维埃法庭依法查办。
上述这些组织机构,能在反腐败斗争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这说明当时苏区开展的那场大规模的反腐败运动中,我们党真正相信和依靠广大群众,切实走群众路线,建立了一整套群众反腐败监督机构,有力地配合了苏维埃司法机关的惩腐肃贪斗争。
在战争环境中,苏维埃政府敢于大张旗鼓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严惩腐败分子,对巩固苏维埃政权和廉政建设都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些成功的历史经验,对指导后来以至今天进行的廉政建设仍然有借鉴意义。
(文章来源于陕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作了部分删减)